美國政府實驗室專利權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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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4期-美國政府實驗室專利權管理初探
關鍵字:美國政府實驗室、專利權管理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2026年1月,美國國防部首席技術官(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CTO)兼研究與工程副部長(Under Secretary for Research & Engineering)埃米爾‧麥可(Emil Michael)表示,國防部將挑選400項專利技術免費開放兩年供企業試用,相關技術涵蓋海軍無人機追蹤系統與陸軍新型迫擊砲引信等項目。任何公司在開發或生產時運用到這些技術,都可免費取得商業評估許可(Commercial Evaluation License, CEL)。美國國防部期望透過專利免費授權的作法,將聯邦政府研發成果轉移至民間,從而擴大國防工業基礎(industrial base)並促進軍民兩用科技的發展。[1]由於美國存在不同型態的政府實驗室,在專利權的歸屬與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下文將對這些不同類型政府實驗室的專利授權進行說明。
國防部實驗室
美國國防部下轄實驗室多屬「政府所有、政府營運」(Government Owned, Government Operated, GOGO)模式,例如海軍研究實驗室(Naval Research Laboratory)與空軍研究實驗室(Air Force Research Laboratory)等皆屬此類。在此模式下,發明者係在政府提供的設施、設備與公務時間內完成專利發明,依行政命令第10096號規定,專利權歸於美國政府所有。[2]此外,根據美國法典第35篇第207條《聯邦政府擁有發明的國內與國外保護》(Domestic and foreign protection of federally owned inventions)規定,授權聯邦機構對這些專利進行管理與移轉。[3]由於美國國防部對其下轄實驗室產出的專利,具有完整的擁有與管理權限,此次無償釋出400項技術專利即依此法規辦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國防部未來考量對申請者進行專利授權時,其先決條件係任何體現(embodying)該發明或使用該發明生產的商品,須在美國境內製造,[4]確保聯邦資助技術能回饋國內廠商。
能源部實驗室
美國能源部下轄之國家實驗室,多數採「政府所有、委外營運」(Government Owned, Contractor Operated, GOCO)模式運作,即政府擁有實驗室的設施與資產,但其營運則透過管理合約交由大學或企業負責。例如布魯克海文國家實驗室(Brookhaven National Laboratory)由紐約石溪大學(Stony Brook University)管理,桑迪亞國家實驗室(Sandia National Laboratories)則由漢威聯合國際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負責營運。在此模式下,專利權歸屬依《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第202條辦理,承包商得就研究成果選擇保有專利權,但須履行發明揭露與申請義務,政府則保有非專屬、不可撤銷與免權利金的全球使用權。第203條另規定,若承包商未能將專利進行商業化,或違反須於美國境內製造等情事時,政府得行使介入權(March-in Rights)。[5]此外,能源部亦依《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第48篇第970.5227-11條,明訂專利權的配置與管理,若專利涉及核能或其他敏感科技,依保密法規與原子能法案(Atomic Energy Act)條文辦理,俾能在專利推廣與國家安全間取得平衡。[6]
聯邦政府資助實驗室
除前揭政府擁有實質資產的兩種類型實驗室外,聯邦政府資助研究與發展中心(Federally Fund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s, FFRDCs)則是另一類型的政府實驗室。FFRDC依據《聯邦採購法規》(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第35.017條規定成立,由大學和企業進行運營,旨在滿足政府內部現有或承包商資源無法有效滿足的長期需求,此類型實驗室包括由美國空軍贊助的麻省理工學院林肯實驗室(MIT Lincoln Laboratory)與美國航天暨太空總署(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贊助的噴射推進實驗室(Jet Propulsion Laboratory)。[7]FFRDC的專利權歸屬,多依《拜杜法案》相關規定辦理,接受聯邦資金補助的大學與企業與GOCO模式下的合約商般,持有專利權但須保留政府對專利的使用權。此模式作為GOGO與GOCO模式的補足方案,可用以提升美國實驗室體系的整體研發能量,由於政府對此類型實驗室的控制強度較低,故更依賴透過法律與合約來完善專利權的分配與運用。
綜合前述,可知美國政府實驗室專利管理並非單一制度,而是依其運作類型採取三種不同治理方式以為因應。在這三者之中,國防部的GOGO模式對專利權的掌控最強,同時亦具有更高的自主性與運用彈性。此次,美國國防部釋出400項專利技術提供業者免費使用,主要係考量人工智能等先進科研領域的發展,必須透過產官學研的舉國體制協作才能確保技術優勢。即令如此,美國對核武等機敏性專利的維護仍維持著嚴格標準,這種安排係在維持產業競爭力的同時,能夠確保國家安全不墜。
[1] Sydney J. Freedberg Jr., “Pentagon CTO Offers Industry Free Use of 400 Patents for Gov’t Labs—For a Start,” Breaking Defense, January 22, 2026, https://breakingdefense.com/2026/01/pentagon-cto-offers-industry-free-use-of-400-patents-from-govt-labs-for-a-start/.
[6] “48 CFR § 970.5227-11 - Management and Operating contracts, For-profit Contractor, Non-technology Transfer,”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48/970.52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