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行動

中共東沙鑽探:我國應釐清國際法爭議與部會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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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東沙鑽探:我國應釐清國際法爭議與部會權責

關鍵字:東沙、專屬經濟區、國際海洋法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中共灰色地帶行動操作新工具


近年來,北京在對我國施壓的手段中,多了鑽探、油氣平台此工具。據美國智庫「詹姆士敦基金會」(Jamestown Foundation)2025年9月報告,[1]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 CNOOC)在我國東沙群島「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內,架設了12座固定或半固定結構,包括7座鑽井平台、3艘浮式生產儲油船(Floating Production, Storage, and Offloading, FPSO)及2座半潛式平台,並有數十艘相關船隻支援。這些鑽探平台雖在名義上屬於商業行為,但實際上乃是其一貫典型的「灰色地帶威脅」,表面上是資源開發的工具,但亦可用於情報蒐集與軍事部署,甚至配合封鎖、打擊或登陸行動,強化中共對我國周邊的控制力。我國總統府發言人更是直言中共違反國際法,特別是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2]惟實際上究竟違反什麼法,對我國有什麼影響,必須釐清。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專屬主權權利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55、56 條,[3]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內的自然資源享有專屬的「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包括探勘、開發、保護與管理等。意即,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行使的是「資源相關」的「功能性職權」。須特別注意的是,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中擁有的是「主權權利」,而非完整的「主權」(sovereignty),此與「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相同。[4]「專屬經濟區」的核心概念在於,沿海國的權限具有經濟性質,允許其開發與管理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但同時須尊重其他國家在航行、飛越及科學研究方面的自由。此外,沿海國享有「管轄權」(jurisdiction),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第1款(b)所規定,涵蓋人工島、設施及構築物的設置與使用、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等。

因此,若他國欲在某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從事油氣勘探,必須徵得該沿海國之同意。亦即,若中共未經同意便在我國「專屬經濟區」內架設平台,即是違反了此規範。我國雖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惟該公約相關內容已具有「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之地位,[5]且我國早已訂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6]無論是依國際或國內法主張皆有依據,中共此行為顯然侵害我國相關權利。惟因為我國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無法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XV部「爭端解決機制」(settlement of disputes)處理相關紛爭。

部會權責不明


我國除了國際爭端解決機制與軍事實力差距,另一棘手問題是長年難以解決的部會權責分配。依據英媒《衛報》(The Guardian)報導,在其詢問我國相關部會時,國安會未予回應,經濟部將責任轉交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則拒絕評論,海巡署僅表示「持續監控」,並強調油氣勘探不在其職責範圍內。[7] 與我國處理海底電纜破壞事件類似,這顯示我國在面對海域執法時的結構性困境,例如海巡駐守東沙,但定位在治安型海上執法,對資源開發爭議難以承擔責任;經濟部雖為主管能源開發,但缺乏海上執法力量;外交部能提出抗議,但缺乏具體執行手段等。結果造成國內權責不明真空,使得中共的灰色地帶操作得以持續推進。因此,我國除了正式對外表示抗議與不滿之外,應加強國際法相關論述,並加以明確內國法規與相關權責,以增強對關鍵海域資源的掌控與維護能力。


[1] Andrew S. Erickson, Jason Wang, Pei-Jhen Wu, Marvin Bernardo, “Rigging the Game: PRC Oil Structures Encroach on Taiwan’s Pratas Island,” Jamestown Foundation, September 2, 2025, https://jamestown.org/program/rigging-the-game-prc-oil-structures-encroach-on-taiwans-pratas-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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