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法律戰擴張:跨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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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法律戰擴張:跨境執法?
關鍵字:國際刑警組織、長臂管轄、法律戰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中共於今(2025)年 10、11 月先後以「涉嫌分裂國家」為由,對我國立委及數名台籍人士啟動「立案偵查」程序,並透過官方媒體大肆宣傳,營造其內國法可以具有跨國執行、得以對境外個人施以「通緝」與「司法調查」,甚至可以動用「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 or ICPO)的印象。[1]此類行動表面上以法律名義呈現,實質上卻是北京持續擴張法律戰的一環,其既不具備國際法上的管轄基礎,也無從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取得任何跨境執法權。這波操作顯示中共正試圖擴大其「法律戰」(lawfare)以司法語言包裝政治威懾,並將其內部法秩序「外溢化」為對台以及異議人士心理壓迫的工具。
中共企圖以國內刑事體系對外施壓
中共近年透過所謂「法律戰」,系統性地運用其國內法,例如《刑法》、《國家安全法》與《反分裂國家法》等,對境外人士與政治異議者施加壓力。其核心目標並非追求真正的司法正義,而是藉由法律語言與刑事程序的外觀,以「國家安全」之名將原本屬於言論自由、學術交流或海外倡議的行為重新定性為「分裂國家」、「顛覆政權」乃至「恐怖活動」,使政治行為被刑事化、正常公共討論被犯罪化。中共不斷透過「法律戰」、「心戰」及「輿論戰」等方式,將其內部法秩序作為對外施壓工具,並藉由懸賞公告、立案偵查與公開點名等手段,營造其司法權能跨境延伸、足以制裁境外個人的政治意象。
國際刑警組織旨在警務合作非跨境執法
「國際刑警組織」是全球最大的警務合作機構,其主要功能係作為資訊交換中心與促進全球警察合作,[2]並非「超國家」(supranational)的執法機構,其並沒有自己的警察部隊或逮捕權,這也是該組織尊重國家領土主權的限制。其權限包括共享犯罪資料、發布警報、協助臨時逮捕請求等,至於國家是否針對特定個人或案件採取行動,取決於各國內國法與引渡等司法互助制度。依據《國際刑警組織憲章》第 3 條,組織必須在各國現行法律限制內行動,並且不得介入任何政治、軍事、宗教或種族相關的案件,此項中立義務正是避免該組織變成國家可利用的政治手段以追捕異議者。
此外,「紅色通緝令」(Red Notices)雖常被誤解為國際逮捕令,其作用乃是「警報」,通報成員國與犯罪有關的通緝犯之訊息,並可能作為請求「臨時逮捕」(provisional arrests)或「臨時拘留」的手段,以待後續引渡程序。不過,實務上確實有國家使用「紅色通緝令」作為打擊異己的手段,使該制度有爭議。[3]特別是俄羅斯、中國與土耳其等集權國家,常常濫用「紅色通緝令」作為政策手段,將其「武器化」,亦有侵害人權之嫌。[4]惟在國際司法實務上,實質的逮捕權限與引渡與否仍取決於主權國家。
中共利用「長臂管轄」對異議人士施加心理壓力
中共刻意對台操作「長臂管轄」,其目的在於製造社會恐慌與對立。所謂「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源自美國州法院為解決跨州民事與商業紛爭所面臨的管轄困境,而現多指一國試圖超越其國土界限,在國外行使其國內法律所賦予的強制性權力,蒐集證據或執行法律活動。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行使管轄權的強制性活動,例如取證、送達法律文件或在域外追回資產,原則上受到「(執法管轄權)屬地性」之限制,各國通常需要尋求領土國的「司法互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 MLA)來執行其強制性權力。
「長臂管轄」形式上可能包括「長臂傳票」(long-arm subpoenas)、「長臂搜查令」(long-arm search warrants)與「未經授權的域外證據蒐集」等,其共同特徵皆在於以內國法院的強制力對境外資料或行為施加影響。「長臂傳票」透過法院命令要求位於本國司法管轄內的個人或企業交付其持有但存放於海外的文件,部分案件可規避「司法互助條約」(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 以下簡稱MLAT)的正式程序。美國法院在 In re Sealed案中即主張,MLAT 並非唯一合法管道,即使瑞士政府抗議長臂傳票破壞國際禮讓(international community),美國上訴法院仍宣稱其有權要求身在本國司法管轄範圍內的被告提供境外資料。[5]此種立場意味著,司法互助屬行政部門權限,但法院的強制權並不受其限制。「長臂搜查令」則更加敏感,例如美國以其內國法為依據,要求跨國企業提供存放於外國伺服器的個人資料。在 Microsoft Ireland 案中,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曾確認此類針對海外伺服器的強制要求在舊法下不具域外效力,因其等同讓企業成為政府的「境外執法代理人」,構成對他國主權與資料保護法制的逾越。然而,為了解決執法受阻的問題,國會隨後通過《釐清境外合法利用資料法》(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 CLOUD ACT),透過修訂國內法,明確賦予美國當局向位於美國的服務供應商索取海外資料的法律依據。[6]此立法修正導致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廢棄(vacated)原裁決,從而確立美國服務供應商在國內法下有義務交付海外儲存的資料。而若是更進一步的「未經授權的域外證據蒐集」,國家直接派人在他國領土內蒐證,不僅侵犯外國主權,也可能同時侵害嫌疑人的正當程序權利。
中共對我國政治人物發布的「境外通緝」本質上僅屬其國內法敘事,既不具備跨境法律效力,也無法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等國際機制強化其正當性。亦即,北京並非真正嘗試行使司法權,而是藉由濫用司法語言包裹政治目的,對台灣社會製造寒蟬效應,並向國際社會輸出「一中」框架的認知戰訊號。其危險性不在於能否真正跨境執法,而在於利用偽裝成法律程序的政治工具,模糊國內外界線、侵蝕我國民主公共空間,並試圖迫使國際社會在敘事上接受其對台「治權」的虛構主張。
[1] 〈重慶警方立案偵查台立委沈伯洋 台立委本人和陸委會予以回應〉,《RFI法廣》,2025年10月28日,https://reurl.cc/yKke2y;〈從沈伯洋到八炯、閩南狼:北京為何對這些台灣人發出「紅色通緝令」?〉,《BBC中文網》,2025年11月14,https://www.bbc.com/zhongwen/articles/cn7en7lzln6o/tr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