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川普總統對台軍售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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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川普總統對台軍售之意涵
中共政軍與作戰概念研究所 林政榮駐研學官
關鍵字:國家利益、印太地區安全、戰略清晰

美國國防部在美東時間2020127日宣布對台軍售野戰資訊通信系統(Field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s System, FICS),這是美國川普總統今年第6度對台軍售案,也是任內第11次對台軍售,[1]以下就現行美國川普對台軍售之意涵進行研析。

美國國家利益與全球戰略布局

美國的國家政策制定是依據國家利益而來,1949年美國前總統杜魯門在就職典禮上曾指出:「在外交關係的實踐上,美國與其他國家一樣,首要關鍵項目就是至高無上的國家利益。」檢視歷年美國國家安全戰略報告,在報告中會一再強調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當作是政府施政方針。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基於國家利益,對外的政策對友邦安全,採取軍售方式,以達到合作與全球戰略布局。1979年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與中國大陸正式建交,簽訂《中美建交公報》,同意逐年減少對台灣軍售武器金額,經過一段時間後,最後解決問題。[2]雖然美國撤離駐台美軍,但也制定《台灣關係法》取代原有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對台的方式,就從原有軍援調整為軍售,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雖然中國大陸不斷抗議,但美國基於國家利益與全球戰略安全布局為導向,仍持續對台軍售,然隨著國際情勢氛圍轉變,美國亦隨之調整對台軍售。美國川普總統自20171月就任後,即於6月宣布同意對台軍售MK48重型魚雷等多項武器裝備,之後因國際局勢不斷變化與兩岸關係升溫,至今使美國川普總統任期近4年期間已對台軍售11次,分別為MQ-9B無人機、海馬斯多管火箭系統、重型魚雷等,金額已達1,411億元,僅次於前美國小布希總統任內的2,100億元對台軍售金額。
確保印太地域安全
自美國川普上台後,於20196月美國國防部《印太戰略報告書》當中稱台灣被美國視為是值得信賴、天生夥伴的國家。同時美國批准了66F-16V軍售案、啟動第1屆的「美台印太區域民主治理協商機制」和「太平洋對話論壇」及參議院通過《台北法案》等,表示肯定台灣在印太地區的努力。[3]然面對中國大陸解放軍為達「三步走」戰略計畫,在2020年實踐機械化、資訊化作戰能力重大工程,藉由台海訓練與演習,特別是遠海長航與軍機繞台,且多次超越台灣海峽中線,試探台灣防空與監控能力,並突破第一島鏈檢驗境外投射作戰能力,以達戰略嚇阻台獨與美國關島之目的。所以此次美國川普對台灣軍售陸區第三代通訊系統,主要包括154個通訊節點、24套中繼系統、8套網管系統、後勤支援等,戰時可支援資訊傳遞,平時可運用重大災害聯繫管道,可配合台灣原有的防衛武器,提升台灣資通性能與整體聯合作戰能力,以確保區域安全。[4]此外,近期美智庫2049計畫研究所主席薛瑞福(Randall Schriver)在「台美日三邊印太安全對話」特別指出:「中國大陸企圖改變印太地區基本情勢,大多與台灣與日本有密切關聯,若台灣失陷,將對印太地區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並對於捍衛日本周邊的琉球島鏈、宮古海峽等安全增加困難,所以認為台、美、日三方應加強合作關係,才能確保印太地區安全。」同時強調台灣位於地理戰略位置,「情資要共享」,以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挑戰與威脅,確保印太地區各國的安全。[5]

美國對台灣安全由戰略模糊趨向戰略清晰

對於台海有衝突是否美國是否會出兵協防台灣安全這個議題,美國歷任總統大多採取「戰略模糊」立場,以保持彈性與國際操作運用的空間。201612月美國川普總統當選時,中華民國蔡總統致電祝賀,通話歷時10多分鐘,雙方針對政治、經濟、安全及亞洲印太區域情勢交換意見,這是史上首次美國候任總統與中華民國總統直接進行通話,由此可知,雙方互動關係良好。之後川普總統就任5個月後,就宣布對台軍售武器,軍售次數第二多且金額高達1,411億元。此外,美國川普於2018年簽屬《台灣旅行法》、2019年眾議院通過《台灣保證法》。綜合上述,美國川普總統於2017120日就任後積極促進並提升台美之間的外交、經貿、科技及軍事及戰略之合作及交流,台美雙方關係達到1979年後最佳狀態,被視為友善台灣的美國總統,對於台灣安全趨向戰略清晰方向,這也是對台灣安全的承諾與互信。
前英國首相邱吉爾曾指出:「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遠的利益。」簡言之,美國仍以國家利益為優先考量,台灣安全需靠自己努力,「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發展自主國防工業為首要與積極參予加入國際事務,例如:密切注意美國新舊任總統主張、五眼聯盟、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印太戰略合作等。台灣國軍除了平日精實訓練於戰訓本務之外,全民國防抗敵意識是戰爭最後一道防線,因此透過全民國防教育,提升民眾防衛信念,才可有效預防戰爭,確保國家安全。

[1] “Major Arms Sales,” Defense Security Cooperation Agency , Dec. 7, 2020, https://bit.ly/2KkKVdd.
[2] 《美中三公報》,即1972年的《上海公報》、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可參考:〈為什麼《美中三公報》無異於MOU,《台灣關係法》卻有法律效力?〉,《關鍵評論》,2019419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7510
[3] 〈美國印太戰略報告裡的台灣地位〉,《上報》,20191110日,https://bit.ly/3gHftCa
[4] “Major Arms Sales,” Defense Security Cooperation Agency , Dec. 7, 2020, https://bit.ly/2KkKVdd.
[5] 〈薛瑞福:台美日需攜手因應挑戰〉,《自由時報》,2020129日,https://bit.ly/2WfcQ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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