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太區域

「以史為械」抑或「以史為戒」: 檢視中國的「歷史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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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作者
黃宗鼎
中共政軍與作戰概念研究所 黃宗鼎 副研究員

「以史為械」抑或「以史為戒」:檢視中國的「歷史性權利」
中共政軍與作戰概念究所 黃宗鼎助理研究員
關鍵字: 歷史性權利、東協、南海行為準則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在亞洲國家放寬對新冠肺疫管制的情況下,中國與東協於今年內達成「南海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的機會自是有所提升。惟雙方在「準則」的核心分歧,似乎不容北京就此樂觀。

相較於中國外長王毅在2月初以《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簽署20週年作為加速推動「準則」的理據,東協國家反倒將年度焦點置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40週年紀念,此反映出中國與東協於「準則」立「法」意旨的認知差異。2月18日,菲律賓外交部長洛辛(Teodoro Locsin)在金邊出席東協外長非正式會議時強調,東協國家所企盼的「準則」不僅應有效而具體,猶不能排除區域外的任何國家或強權。[1] 惟北京推動「準則」之目的,基本上還是「拉東協打美國」,即藉由「限定南海沿岸國」之合作,來包裹其「歷史性權利」之主張。

中國意圖將「歷史性權利」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掛鉤


謂「歷史性權利」?綜觀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歷史性權利」大抵是一種與主權有別(第28點),而屬長期歷史實踐(第68點)的海洋權益(第93點)。[2] 北京之所以建構「歷史性權利」,根本原因在於「九段線」或「十一段線」劃定之初,相關南海輿圖文獻並未敘明任何法律或政治理由。問題是「歷史性權利」之主張本身也缺乏法理依據,為了填補「法律漏洞」,北京逕自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條、第298條等原在規範領海劃界的「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概念,做擴張性之適用。

中國「歷史性權利」之法律戰方興未艾


儘管海牙仲裁法院於2016年南海仲裁《判斷》中宣告,北京對於「九段線」內生物性或非生物性資源所訴求的「歷史性權利」,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不相容,但北京於該項權利著墨日深。如2021年4月6日,針對中國漁船於南沙群島牛軛礁(Whitsun Reef)活動之爭議事件,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表示:「否定中國漁民在南沙傳統漁場上千年生產作業的歷史和權利,違反了包括《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這是不可接受的」。

就法律戰途徑而言,北京為推銷「歷史性權利」,不僅動輒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強調「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是在長期歷史過程中形成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不排斥沿海國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歷史性權利」、「相關國際司法案例對歷史性權利予以承認」、「南海仲裁案裁決全盤否定歷史性權利的做法嚴重歪曲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是極其錯誤的」,更藉由發布《南海仲裁案裁決的法律批駁》,尋求「歷史性權利」之法制化。

「歷史性義務」VS「歷史性權利」


就北京宣稱其於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之說法,美國拜登政府不僅承繼川普政府之反對立場,更於2022年1月藉公布《海洋界線》(Limits in the Seas)報告,重申北京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並強調「中國沒有具體說明其聲稱『歷史性權利』的性質或地理範圍」。[3]

為了對抗美國以自由開放為導向的印太戰略,習近平的「偉大復興中國」論述勢將進一步放大「百年恥辱」的痛苦指數,甚而具體連結19世紀末同樣為美國所提出的「門戶開放政策」。不過在習近平「以史為械」之際,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有關中國領導人的「歷史性義務」。《左傳》曰:「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諸侯」,可知中國的安定從來就是仰賴與四方國家間的和平共處,徒然依仗五大戰區或強軍思想治國,誠取亡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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