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之意涵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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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重點
2019年10月8日,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下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並且向社會徵求意見到11月6日截止。中國人大公布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共有7章,規範適用範圍、處分類別、處分流程、申訴方式、法律責任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將反對共產黨、反對改革開放、參加反黨活動、遊行等行為視為違法行為並將受到停職或免職處分等規定受到媒體關注,外界認為此法將是中共收緊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1]
貳、安全意涵
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範圍涉及數千萬人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了銜接2018年3月通過的《監察法》而制定。「政務處分」一詞旨在將監察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廣義「公務員」。2018年《監察法》首次使用「政務處分」一詞,跟過去的「行政處分」與「政紀處分」不同,「行政處分」專指對於行政機關公職人員的懲處,「政紀處分」則包含其他政府單位如法院、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之處分,「政紀處分」也同時涵蓋「行政處分」與「黨紀處分」兩個概念。[2] 「政務處分」則更擴大到廣義的公職人員,目標公職人員全覆蓋,將以前無法適用「政紀處分」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制度。《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條針對公職人員之定義,包含:(一)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由此可謂涵蓋範圍廣泛。根據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6年公布資料,中國狹義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約716.7萬人左右,然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在2008年國家財政供養的人數已經有3,946萬人;若是如此,今日中國國家財政供養的人數應不少於5,000萬人。[3] 「政務處分」涵蓋所有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對比上述數據,可研判《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涵蓋的範圍將達數千萬人。
二、中共「黨管幹部」入法強化黨對官僚的統治
2019年10月11日,《人民網》刊出名為〈公職人員守規矩首先要守「大規矩」〉之文章談論此次立法,其中引用蘇共的例子,指其「20萬黨員時建國、200萬黨員時衛國、2,000萬黨員時亡國的殷鑒不遠,黨員幹部無視規矩公開反對黨的決議、對抗黨的政策的危害顯而易見」,[4] 明顯可見中共對體制內威脅的擔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目標即在強化監察體制,讓黨有效掌握官僚工作權以鞏固政權。中國2006年開始施行的《公務員法》第4條,就明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同樣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5條第1款就規定「政務處分」原則是「黨管幹部。堅持黨的領導」,在第30條第1款第1項則規定「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為違法行為,第31條規定數項活動,例如組織或參加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皆給予開除處分。除此之外,參加罷工、民族分裂活動或是其他破壞社會穩定者,都會遭受開除處分。上述針對黨規處分的條款也明列在《公務員法》第59條。惟根據《公務員法》第61條,「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換言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賦予監察機關與政府機關單位同等管理官僚之法律權限。中國的最高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與中共中央紀律委員會合署辦公,監察委主任楊曉渡亦為中紀委副書記,因此《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強化監察體制並且更加鞏固中紀委對幹部的管理,並在法律上強化了黨國一體化以及共產黨對官僚之統治。
參、趨勢研判
一、2020年此法將配合社會信用體系助中共掌控國家官僚
中國政府規劃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將全面啟用,而公職人員早已成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點監督人員。2014年公布的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推進重點誠信建設條目中第1款便是針對公務員的加快政務誠信建設,明訂要「建立公務員誠信檔案,依法依規將公務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廉政紀錄、年度考核結果、相關違法違紀違約行為等信用信息納入檔案,將公務員誠信記錄作為幹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除此之外,中國透過「學習強國」App來強化公務員思想控制。2020公務員招考考試文件更明文規定曾被共產黨開除黨籍者不得報考。明顯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會配合社會信用體系以及相關制度限制,加上網路監控,達到有效控制國家官僚。
二、法定「黨管」範圍或將延伸至社會組織
中國的《監察法》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將監察體制與「政務處分」延伸行使公權力的工作人員。為了擴大黨的控制,將來中國或將透過不同設計,加諸類似限制至國家官僚管理的社會領域,例如中國官股有參與投資的合資企業、或是有受官方資助之社團組織以及相關團體等。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因為經濟發展迅速,隨之社會組織也大量增加,諸如同業公會、互助社團、慈善團體等大量出現,相對於國家的公民社會力量因此被認為逐漸興起。[5] 不過隨著2016年制定《慈善法》以及2017年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強化國家對社會組織掌控後,將來若反對共產黨等處分被納入管理這些社團組織的法律規範中,代表中國將更朝向極權主義傾斜,回歸過去「黨管社會」的局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新華網》,2019年10月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10/08/c_1125078748.htm;〈中國公務員處分草案 反對改革開放將被開除〉,《中央社》,2019年10月11日,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1910110051.aspx;〈時事大家談:從公務員到記者,習近平全面收緊社會控制?〉,《美國之音》,2019年10月16日,https://tinyurl.com/y4dv82cv。
[2]〈重磅!一字之差,事關全體公職人員的「飯碗」〉,《鳳凰網》,2019年8月23日,https://news.ifeng.com/c/7pMztYbzhnE。
[3]〈我國公務員總數首次披露:716.7萬人〉,《經濟網》,2016年6月21日,http://www.ceweekly.cn/2016/0620/154744.shtml。
[4]〈公職人員守規矩首先要守「大規矩」〉,《人民網》,2019年10月11日,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n1/2019/1011/c40531-31393142.html。
[5]公民社會興起的討論,可見Jessica Teets, “Let Many Civil Societies Bloom: The Rise of Consultative Authoritarianism in China,” China Quarterly, No. 213 (March 2013), pp.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