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戰時期,太空活動主要由美蘇兩大超級強權壟斷,其核心驅動力是國家威望與軍事對抗。雙方透過技術競爭展現各自體制力量,並在《外太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 OST, 1967)等國際公約的架構下,維繫一種脆弱但相對可預測的和平。然而,近數十年來,全球太空格局已發生根本性轉變,從過去的兩極化國家主導,演變為由多個國家、政府間組織以及私營企業共同參與的複雜新邊疆。[1]這種多極化不僅是技術上的飛躍,更代表地緣政治權力重組,以及國際法體系在處理新興商業活動(如太空資源開發)與日益增長的國家安全需求之間的緊張關係時,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隨著太空科技的快速發展,太空活動已從早期的科學探勘擴展至商業、軍事和戰略領域。各國紛紛制定太空法律與政策,以規範國內外太空行為,並確保國家利益與國際合作之間的平衡。美國、歐洲(以歐盟 [EU]和歐洲太空總署 [European Space Agency, ESA] 為代表)、俄羅斯和中國作為全球太空領域的主要參與者,其法律建設與政策方向不僅反映各自的技術實力與戰略目標,也深刻影響全球太空治理的未來格局。
太空法律與政策的制定不僅涉及國內立法,還需考慮國際條約與規範,除《外太空條約》,還有《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Space Objects, 1972)和《登記射入外太空物體公約》(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 1975)等。然而,各國在執行這些國際規範時存在明顯差異,這一方面源於技術與經濟實力差異,另一方面也與地緣政治和戰略目標密切相關。
本研究透過比較分析方法,剖析美國、歐盟、俄羅斯與中國四大太空強權在法律架構、政策驅動和戰略目標上的根本差異。太空法律是各國太空戰略的基石,其立法邏輯與體系特點反映國家在太空領域的根本利益與意識形態。透過對美、歐、俄、中四個主要太空力量的法律架構進行逐一解構,可以清晰觀察其於太空治理存在的根本分歧。研究發現太空競賽的本質已從單純的技術競爭,轉變為一場關乎法律、規則與地緣政治聯盟的深層博弈。
[1] Francisco D. C. Viterale, “Global Governance of the Space System: A Multilevel Governance Analysis,” Systems, Vol. 12, No. 318, 2024, pp.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