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入罪範圍及政治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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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入罪範圍及政治效應
中共政軍所 龔祥生助理研究員
關鍵字:香港國安法、罪名、民主人權
關鍵字:香港國安法、罪名、民主人權
繼6月18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說明後,於6月30日正式通過並於當天晚上首次公告全文並立即生效,全文架構分6章,共計66條。[1]該法關於在港設置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機構的部分,筆者已於〈《香港國安法》在港設置國安機構之爭議〉中分析,[2]在此不再贅述,僅探討條文中使人入罪的罪名、刑期等適用範圍所引起之爭議。該法第三章條文中將違反國家安全的罪名分為「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類。另根據第36條「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第38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使得全世界不分國籍者皆可能因支持香港民主人士抗爭或其他地區獨立行為而該當此四項罪名。但在實務上是否會執行第38條這幾乎與全世界為敵的法條,則仍有待後續觀察。本文分別研析介紹如下並探討香港實質邁向「一國一制」後所造成的國內外政治效應。
「分裂國家罪」適用所有「分裂」行為
《香港國安法》第20條第1款針對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法律地位」、「轉歸外國統治」等三種態樣,無論使用武力或非武力行為都列為入罪範圍。條文中所稱「其他任何部分」可解讀為除了港獨以外的所有「分裂」行為如疆獨、藏獨、台獨皆可涵蓋在內。而這一條內容呼應中國《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章節下第102至104條中的規定,且更詳盡的列出了犯罪的態樣,使得「分裂國家罪」的治罪範圍更為具體。
入罪範圍擴大以杜絕「反送中運動」以來各種抗爭形式
《香港國安法》其他三項罪名定義對2019年以來「反送中運動」的各種抗爭形式極具針對性。如第22條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樣態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攻擊、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等四種態樣皆該當此罪。第24條「恐怖行為罪」則對於各種對人或物的嚴重干擾破壞和「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加以定義。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是除了向外國洩密外,請求、串謀或者直接間接受到「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皆屬此罪。因此「反送中運動」中曾包圍、攻擊香港中聯辦、港府和占領香港立法會等政權機關設施的行為,以及向國外尋求民主人道支持的個人或團體,皆屬於這三項罪名,顯見此次中國人大立法乃是總結了過去的抗爭活動形式而刻意定罪封殺。
《香港國安法》後續將造成香港政治運動兩極化
《香港國安法》當中所規範的罪名和適用範圍廣泛,且用詞模糊難以認定明確範圍,恐將任由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解釋定罪,因此易造成香港民眾的心理恐懼和「寒蟬效應」。當《香港國安法》審議通過消息一傳出,香港眾志的核心成員黃之鋒、羅冠聰、周庭和敖卓軒等人,宣布退出眾志,而香港眾志的政治組織本身也隨後宣布解散。其他香港社運組織「香港民族陣線」、「學生動源」也宣布停止在香港的活動,無論其背後動機是否打算避免樹大招風而化整為零,繼續從事地下活動,但該法確實已造成香港政治團體人人自危。原本香港民主派人士就有區分為「和理非」和「勇武派」,將來「和理非」可能因為法律限制所帶來的壓力而更趨保守;但另一方面,「勇武派」在遇到壓力時反抗的力道也將更趨激烈,但會以去中心化的地下運動形式呈現。《香港國安法》刻意選在香港傳統「七一遊行」前夕公告施行,而在七一當天就立即引用此法執行逮捕在銅鑼灣的萬人遊行,至當天晚間10時香港警方宣稱已拘捕約370人,[3]顯見香港的政治衝突不會因此法通過而平息,甚至反而會激起更多要求撤銷「惡法」的劇烈抗爭行動,以聲援被逮補的民主派人士。
中國與西方民主人權價值衝突加劇
《香港國安法》立法通過前後,西方國家紛紛因其入罪範圍廣泛和箝制香港人權而採取各種行動反制。如英國在6月30日代表日法德等27個西方國家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針對港版國安法的聲明,並且在英國國會重申「港版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將著手修改入境規則,優惠符合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300萬香港人及其家屬申請入籍。美國則是在6月30日立法通過當天宣布商務部將暫停給予香港的優惠待遇規定,包括出口許可證豁免,並禁止出口國防設備與敏感技術到香港;而繼5月21日參議院通過「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ccountability Act)後,眾議院也在7月1日無異議通過。[4]雖然目前僅英美兩國以實際政策支持香港,但未來若其他西方國家人民或公司因《香港國安法》而獲罪時,可預判也會超出外交辭令範圍,採取針對中國的具體反制行動。而台灣方面因共享自由民主人權價值,未來也將持續以具體行動支持香港民主訴求,並已於7月1日起營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以專人、專線提供港人專業諮詢;受政治因素致安全有緊急危害的港人只要合法來台,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提出申請專案協助。[5]
「分裂國家罪」適用所有「分裂」行為
《香港國安法》第20條第1款針對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法律地位」、「轉歸外國統治」等三種態樣,無論使用武力或非武力行為都列為入罪範圍。條文中所稱「其他任何部分」可解讀為除了港獨以外的所有「分裂」行為如疆獨、藏獨、台獨皆可涵蓋在內。而這一條內容呼應中國《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章節下第102至104條中的規定,且更詳盡的列出了犯罪的態樣,使得「分裂國家罪」的治罪範圍更為具體。
入罪範圍擴大以杜絕「反送中運動」以來各種抗爭形式
《香港國安法》其他三項罪名定義對2019年以來「反送中運動」的各種抗爭形式極具針對性。如第22條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樣態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攻擊、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等四種態樣皆該當此罪。第24條「恐怖行為罪」則對於各種對人或物的嚴重干擾破壞和「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加以定義。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是除了向外國洩密外,請求、串謀或者直接間接受到「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皆屬此罪。因此「反送中運動」中曾包圍、攻擊香港中聯辦、港府和占領香港立法會等政權機關設施的行為,以及向國外尋求民主人道支持的個人或團體,皆屬於這三項罪名,顯見此次中國人大立法乃是總結了過去的抗爭活動形式而刻意定罪封殺。
《香港國安法》後續將造成香港政治運動兩極化
《香港國安法》當中所規範的罪名和適用範圍廣泛,且用詞模糊難以認定明確範圍,恐將任由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解釋定罪,因此易造成香港民眾的心理恐懼和「寒蟬效應」。當《香港國安法》審議通過消息一傳出,香港眾志的核心成員黃之鋒、羅冠聰、周庭和敖卓軒等人,宣布退出眾志,而香港眾志的政治組織本身也隨後宣布解散。其他香港社運組織「香港民族陣線」、「學生動源」也宣布停止在香港的活動,無論其背後動機是否打算避免樹大招風而化整為零,繼續從事地下活動,但該法確實已造成香港政治團體人人自危。原本香港民主派人士就有區分為「和理非」和「勇武派」,將來「和理非」可能因為法律限制所帶來的壓力而更趨保守;但另一方面,「勇武派」在遇到壓力時反抗的力道也將更趨激烈,但會以去中心化的地下運動形式呈現。《香港國安法》刻意選在香港傳統「七一遊行」前夕公告施行,而在七一當天就立即引用此法執行逮捕在銅鑼灣的萬人遊行,至當天晚間10時香港警方宣稱已拘捕約370人,[3]顯見香港的政治衝突不會因此法通過而平息,甚至反而會激起更多要求撤銷「惡法」的劇烈抗爭行動,以聲援被逮補的民主派人士。
中國與西方民主人權價值衝突加劇
《香港國安法》立法通過前後,西方國家紛紛因其入罪範圍廣泛和箝制香港人權而採取各種行動反制。如英國在6月30日代表日法德等27個西方國家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針對港版國安法的聲明,並且在英國國會重申「港版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將著手修改入境規則,優惠符合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300萬香港人及其家屬申請入籍。美國則是在6月30日立法通過當天宣布商務部將暫停給予香港的優惠待遇規定,包括出口許可證豁免,並禁止出口國防設備與敏感技術到香港;而繼5月21日參議院通過「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ccountability Act)後,眾議院也在7月1日無異議通過。[4]雖然目前僅英美兩國以實際政策支持香港,但未來若其他西方國家人民或公司因《香港國安法》而獲罪時,可預判也會超出外交辭令範圍,採取針對中國的具體反制行動。而台灣方面因共享自由民主人權價值,未來也將持續以具體行動支持香港民主訴求,並已於7月1日起營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以專人、專線提供港人專業諮詢;受政治因素致安全有緊急危害的港人只要合法來台,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提出申請專案協助。[5]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人民網》,2020年7月1日,http://hm.people.com.cn/n1/2020/0701/c42272-31765583.html。
[2] 〈《香港國安法》在港設置國安機構之爭議〉,《國防安全即時評析》,2020年6月24日,https://reurl.cc/GV6G0G。
[3] 〈黃之鋒等核心成員陸續退出 香港眾志宣布解散〉,《中央社》,2020年6月30日,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6305008.aspx;〈上萬港人無懼惡法示威 警逮370人10人被指涉違《國安法》〉,《蘋果日報》,2020年7月1日,https://reurl.cc/MvQ5o4。
[4] 〈英法德日等27國聯合聲明 籲中國撤回港版國安法〉,《自由時報》,2020年7月1日,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213856;〈【港版國安法】英國將准符合BNO資格300萬港人 最快居留6年申請入籍〉,《蘋果日報》,2020年7月1日,https://hk.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20200701/FWYGBTEQ3SE4F4QD37MQGVIBVU/;〈美商務部撤銷香港特殊地位 取消出口證豁免〉,《中央社》,2020年6月30日,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6300012.aspx。
[5] 〈【港國安法通過】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7/1營運 提供香港人道援助〉,《中央社》,2020年6月30日,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701edi013/;〈衝著台灣來!國台辦:「國安法」將斬斷民進黨亂港黑手〉,《中廣新聞網》,2020年7月1日,http://www.bcc.com.tw/newsView.426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