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情勢

台海有事 美國管事?支配台美共同防禦關係的五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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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作者
黃宗鼎
中共政軍與作戰概念研究所 黃宗鼎 副研究員

台海有事 美國管事?支配台美共同防禦關係的五項權利

關鍵字:台海有事、共同防衛、台美關係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有鑒於俄烏戰爭衝擊全球政經秩序甚鉅,國際社會對於「台海有事、自身有事」,亦即台海若爆發戰爭,各國將受牽連的體認,相信更勝於以往。關鍵是,一旦各國遽成「台海有事」利害關係國的情況之下,要如何對「台海有事」表態,或是能夠做些甚麼,愈發成為焦點議題。

例如在這次由本院辦理的「2024台北安全對話」席上,訪賓點出了包括:歐洲國家難以團結支持台灣抗中、美日恐難在第一時間給予台灣援助、美日援助台灣門檻仍高、軍援台灣受限於日本憲法、歐盟與東協難以參贊由美國領導之集體行動、美國對「台海有事」可能虎頭蛇尾、日本自衛隊對國軍知之甚淺並缺乏合作經驗,乃至於美日聯合行動如何展開等問題。

觀今宜鑒古,若欲洞窺美國參涉台海防衛作戰的可能方向,吾人勢必得對台美共同防禦關係的過去完成式有所掌握。1950年代,時值 台美建構共同防禦關係之伊始。美國在與台灣政府商議《共同防禦條約》及因應該條約生效及適用之過程中,揭示了好些美國在「台海有事」時將「如何管事」之立場與思維,筆者將其歸納為美國支配台美「共同防禦關係」的五項權利,適足作為當代台灣之參考:

一、不等於「駐軍權」的美軍「駐留權」


首先,當年台美《共同防禦條約》第七條所觸及之美軍駐留權(right to dispose such United States land, air and sea forces),並不等同於嚴格定義的駐軍權(firm base rights)。駐留權屬於一臨時安排,包含「軍事顧問團協議」,乃至於當代流行的《相互准入協定》(Reciprocal Access Agreement)或《部隊訪問協議》(Visiting Forces Agreement),皆為規範駐留權的法律文件,相對地,《基地使用協議》和《駐軍地位協定》所規範者,則為長效型的駐軍權。據此,倘若台美雙方將派兵協防作為一個實質選項,則應該儘早就美軍對台駐留權或駐軍權草簽相關法律文件,以俾「台海有事」即行生效適用之。
二、美方對於兩岸軍事行為之最終解釋權

美國為抑制兩岸衝突,對於台灣政府的軍事行動是否是「可能引發中共報復的進攻行動」,自始便擁有高度之解釋權。反之亦然,未來台海若有事,美國亦會加以詮釋。惟在美方依據《臺灣關係法》第三條第三款,[1]就特定威脅或中國侵略事實進行認定、華府決請國會授權,再到印太司令部派兵應處之間,任何時刻皆為我方獨力承受解放軍攻擊的關鍵鐘點。因此,如何爭分奪秒地減少時間成本,使美方在「台海有事」情況下最快對我做出有利裁量,亦屬政府可以著墨之方向。
三、美方對台海事態應處之模糊保留權

美國對於「台海管事」的模糊戰略,可謂其來有自。包括不對金馬外島之「充分後勤支持」給予公開承諾、不願公開聲明參與金馬之防衛,乃至於是否真要在金馬爭議中使用核武等曖昧態度,曾屢屢在1950年代干擾北京的判斷能力。有鑒於當前中國海警於金門周邊水域「常態執法」或有可能成為「台海有事」的一個引爆點,我方似應在檯面下與美方確認其模糊保留權行使之底線,以及美方由戰略模糊轉軌至戰略清晰、戰術清晰之判準,以俾我方進行必要的危機控管。

四、美方對於台方特定軍力運用之審議權

早年美國為收斂蔣介石的軍事行動,曾對台灣的大型軍事活動行使相當程度之審議權,其審議之範圍,甚至觸及部署在台灣的「美台共同軍事資源」,故此種基於台海安全考量的審議權,亦有可能回過頭來侷限台灣之「固有自衛權」。如未來台灣在有事階段需要對解放軍進行先制或源頭打擊,美國對此即令不反對,但也有可能要花費時間來研議。故為減少台美之間的溝通成本,我方或可早早就相關特定軍力運用方案,先行照會美方。

五、不同於「戰時指揮權」之「緊密協調權」

儘管蔣介石對於將台美聯合作戰體系交由美方指揮曾表示支持,但至少在1950年代,美國既無意建立一個混編了台美指揮官及參謀的單一總部,亦不擬尋求台灣部隊的指揮權,而是基於「武器來源國」(the “parent”country)之立場,意欲建構一個得有效掌控台灣海空軍力量的美台緊密協調關係。這樣的理念,與當前美軍藉由美製武器與友盟實施「相互操作」(Interoperability)演練或發展「擊殺鏈」(kill chain)等作為,可謂異曲同工。故緊密協調關係或許仍是未來台美聯合作戰的合理圖像。

就在「台海有事」益發具體切身的同時,各個利害關係者將如何管事之問題,包括美韓戰時指揮權之歸屬、美日統合作戰指揮之走向,乃至於美菲演訓「部隊一體化」之程度,在在成為第一島鏈迫切的安全議程。而對於可能支配台美防禦合作的五項重大權利,我方在認識之餘,似應儘速就相關想定對美提出協商,周全各種預備方案,俾利美國有效之管事,台灣自信之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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