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

中國軍演與領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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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作者
楊長蓉
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 楊長蓉 助理研究員

關鍵字:領空、領海、中共軍演
(本評析內容及建議,屬作者意見,不代表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立場)


2022年8月4日,中國在我國領域附近進行軍事演習,部分演習範圍或已進入我國領海與領空。而依據日本防衛省資料,有4枚飛彈從我國上空飛過,為此我國國防部表示,由於彈道飛彈發射後的主要飛行路徑位於大氣層外,且國軍精準掌握中共飛彈彈道落點為東部海域,在領海之外對本島尚不構成危害,故未發布防空警報。本文以國際法的角度說明國家的領空範圍。

國際法上的領空界限(Delimitation)


我國法律並未明確定義我國領空範圍。不過,依照國際法與我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規定,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第2條)。[1]此規定與國際法相關條約一致,包括1982年的《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第2條,《國際民航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或稱《芝加哥公約》)也是如此規定。《芝加哥公約》第1條即規定「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及排他的主權」,第2條說明「領土」(territory)包括陸地區域及與其鄰接的領水。 至於空域(airspace)的範圍或是界線為何,國際法上未有明確的定義,然而其水平與垂直界線的認定在討論上極為重要。依據主權原則,領空的水平範圍即一國領土的界限,及於領海12海浬的上方,其他範圍則屬於國際空域。至於領空的垂直範圍,目前國際法上並未設定界線,故理論上領空的垂直高度是沒有限制的。不過,由於一國可行使主權的範圍並不及於外太空(outer space),因為外太空被視為「人類共同繼承遺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即人類公共財,故沒有國家能對其宣稱主權(1967年《外太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2] 亦即,我國領海12 海浬的垂直上空都是我國領空的範圍,我國享有排他性主權,且原則上我國可以禁止他國飛越(overflight)領空。然而在實務上,國家主權的行使範圍或「管轄權」(jurisdiction)可以往上行使到什麼程度則未有定論。如前所述,國際上基本認為國家主權只到外太空的分界為止,惟空域與外太空究竟應如何劃界有著不小的爭議,而這對民用或軍事行動皆極為重要,這議題在「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有常態性的討論。 至於領空與外太空的分界究竟為何,國際上目前未有一致共識,[3] 不過仍有幾種不同理論被提出,目前最廣為接受的是所謂的「卡門線」(von Kármán line)。[4]此種方式係基於物理公式,而無關實徵研究(empirical studies),[5] 該理論係基於空氣動力學(aerodynamic)的特性,而「卡門線」約在100公里的高度上。不過,這高度也並非固定,可能會隨著當地情況與時間變化,未來也可能依科技進步而有所改變。

法律會隨著科技與國家需求演進


國際上未對空域與外太空的邊界有明確規範,其實也是這類領域的「特點」(features)之一,而不一定是漏洞或問題。至於國家是否需要明確立法規定領空的垂直界線?這屬於國家的立法政策選擇,有些國家即採取100公里作為其空域界線,例如澳洲與丹麥。[6] 法律本就會隨著國家政策與技術進步而有所演進,例如領海的範圍也並非一直都是12海浬。在18世紀,各國國家實踐 (state practice)發展出3海浬的領海範圍,這是因為當時國家可以控制在沿岸發射大砲的射程,依當時技術即3海浬左右,即所謂的「大砲射程規則」(cannon shot rule)。[7] 但隨著科技進步以及海權發展,各國開始主張更遠的領海範圍,而無法形成國際共識,不過在1960年代後,越來越多國家主張12海浬的界線而漸漸形成國際規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訂定了領海12海浬的規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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