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暴行犯上輕判傷害軍中倫理
2020.08.28
瀏覽數
171
壹、新聞重點
2019年12月4日,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基勤中隊值星官集合部隊早點名及任務分配時,發現李姓上兵賴床不到,指示鄭姓中士前去喚醒。鄭士至寢室要求李兵儘快起床,不料賴床的李兵竟持球棒痛打鄭士。此案目前被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判處拘役59天。軍方認為「以下犯上」卻獲輕判,損及軍紀,委請檢察官上訴,但高等法院指鄭士只是「上官」,不是「長官」,不算「以下犯上」,認定原判決無誤,上訴駁回。[1]
貳、安全意涵
一、法官職權依法判決
鄭士奉值星官指示去叫人,叫喚過程因氣憤而出現挑釁語氣,遭李兵以球棒毆打受傷。儘管鄭士階級高於李兵,但在軍方提不出鄭士與李兵具有指揮隸屬關係之下,高院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8條第一項「長官,謂有命令權或職務在上之軍官、士官」以及同條第二項「所指上官,謂前項以外,而官階在上之軍官、士官」認定鄭士相對於李兵而言,並不具備「長官」身分,而只能是「上官」,因此駁回上訴。一審法官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三項「對上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判處李兵拘役59日。儘管「59日拘役」相對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法定刑度內之合法判決,於法律角度尚無違和,然部隊軍紀事件,事關國家社稷安危,此已非單純從個人角度為裁量,而應考慮其他軍人風行草偃之影響。
二、輕判犯行戕害軍中倫理
軍隊是一個特別強調紀律和倫理的小社會,目的是使軍隊指揮有節,運作有序,行動迅速,確實達成任務;一旦講究階級和倫理的軍隊,其權威性、嚴整性和紀律性遭到破壞和瓦解,將難以期待軍隊會服從號令、英勇赴戰、拚死保衛國家。軍中倫理的特色在於不論是否存在指揮隸屬關係,大凡高階對於低階的錯誤行為都有責任提出糾正,其目的是維護部隊的紀律性和嚴整性。然而,法院對軍人「暴行犯上」的罪行一再輕判,讓部隊幹部覺得既然非屬自身權責,且動輒得咎,反正事不關己,乾脆抱持視而不見的態度,於是普遍陷入不敢管、不願管、不想管的苟且局面。這些現象將導致類似犯行斲喪軍紀士氣、戕害軍中倫理的犯行一再發生。根據網路資訊統計2013年以來法院對於軍隊「暴行犯上」違法行為和判決結果(部分案例)如下表:
表、 軍隊「暴行犯上」違法行為判決結果統計表
發生時間 |
當事人階級 |
判決時間 |
屬性及判決結果 |
102年6月 |
陸軍陳姓一兵毆打王姓班長、周姓輔導長和陳姓人事科長 |
103年5月 |
施暴長官、上官,判刑一年,緩刑兩年,勞務180小時 |
106年6月 |
陸軍廖姓二兵毆打林姓中士 |
106年9月 |
施暴長官,判刑一年 |
106年12月 |
空軍黃姓二兵毆打許姓中士 |
109年3月 |
施暴長官,判刑一年二月 |
107年3月 |
陸戰隊楊姓上士毆打郭姓上尉 |
108年5月 |
施暴上官,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
108年10月 |
海軍徐姓上兵恐嚇黃姓士官 |
109年4月 |
恐嚇上官,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
108年12月 |
空軍李姓上兵毆打鄭姓中士 |
109年8月 |
施暴上官,拘役59日得易科罰金 |
資料來源:江炘杓彙整網路資訊製表
三、司法裁判費時緩不濟急
上表有關恐嚇、施暴長官和上官的6起案例顯示,從案件移送到法院判決定讞,最長耗時兩年四個月,最短三個月,平均時間為11月又20天。在判決確定以前,部隊和犯員形成當庭對峙的局面,不僅傷害了軍隊命脈賴以維繫的綱紀,翦滅了幹部領導的威信,給部隊管教帶來了困擾的問題,更影響了部隊士氣的團結。有些案例在審判過程中,犯員往往已經服役屆滿退伍,即使最終判決確定,相對於官兵而言已經事過境遷,對於部隊紀律的嚴整性並無法及時起到積極的維護和促進作用;受害者卻往往因為陷入曠日廢時的纏訟過程而背負心理包袱,對部隊訓練、工作和生活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受到司法判決的犯員固然最終為其錯誤行為付出代價,但是冗長的審判過程,已經失去了「賞罰及時」的時機以及對於整體部隊的宣教意義和警惕效果。
參、趨勢研判
一、軍事審判於短期內恢復的可能性不高
軍紀和人權看似矛盾,其實並不衝突,但不論是軍紀還是人權,都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撐才能夠得到保障。由於2013年8月13日《軍事審判法》的修正,廢止了平時實施軍事審判的作法,此後軍人犯法一律移送普通法院審理。過去七年以來的判決顯示,有關「暴行犯上」的案件,犯員往往獲得輕判,顯示法官不僅將軍人與一般人民的傷害案件等同看待,忽略了軍人身分的特殊性,也有同情「弱者」(職務較低或階級較小者)的傾向。雖然,這些判決結果是否為間接造成部隊管理問題層出不窮的原因有待進一步論證。但是,法官基於既有判決對於類案的量刑,恐怕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換言之,軍中「暴行犯上」的違法行為恐怕一時還得不到有效的遏止。何況在社會尚未普遍意識廢止軍事審判對部隊軍紀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之際,軍人在承平時期犯法,回歸軍事審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此情況下,只能寄望基層幹部發揮更好的領導力,既要維護軍隊的紀律,也要兼顧軍人的人權。
二、幹部將付出更多心思時間在部隊管理
儘管軍隊是社會的縮影,社會存在的問題也會在軍中出現。但是軍隊畢竟是迥異於社會的特殊群體,軍隊存在的意義是為了保衛國家。所以必須強調階級意識和倫理觀念,這樣才能夠建立軍紀似鐵、號令嚴明、服從領導、敢於捨生忘死捍衛國土的鋼鐵軍隊。一支有戰力的部隊絕對是一支軍紀嚴明的部隊;誠然,管理是幹部的責任之一,而領導和法規是做好軍隊管理工作的兩個憑藉。幹部的領導力離不開法規和紀律的支持,而徒法也難以自行。從法院在過去六年以來對於違法犯紀軍人普遍採取較輕的判決結果觀察,失去了法律的有力支撐,軍隊管理的工作將備加艱難,幹部為了做好管教工作只好付出更多的心力和時間。然而,這就排擠了戰訓本務,如果不能在法令上給予幹部有力的支持,讓幹部因為管教工作而感到焦頭爛額,人民如何還能期待軍隊有足夠的心思做好戰備訓練保衛國家?
[1]徐愷昕,〈士兵賴床被叫醒…爆氣「拿球棒狠K上官」獲緩刑!軍方認判太輕怒上訴〉,ET Today,2020年8月1日,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01/1774500.htm#ixzz6UC929aj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