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期
壹、新聞重點
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於2018年12月17日報導,加拿大應美國要求,於12月1日在溫哥華逮捕華為公司副總裁兼全球財務長孟晚舟,12月10日加拿大法官做出限制居所及行動的保釋裁定。在這之前,「五眼聯盟」國家的情報部門負責人於今年的4月與7月,曾兩次對加拿大總理杜魯道(Justin Trudeau)警告華為公司所構成的國家安全風險。美國指控孟晚舟涉嫌詐欺美國金融機構以及涉及華為控股的實體進行了交易,其行為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禁令,要求從加拿大引渡孟晚舟。 [2]
貳、安全意涵
一、美國對中國科技產品輸出實施域外司法管轄權
在孟晚舟保釋庭攻防中,美國透過加拿大檢方指出,華為公司在2009年至2014年間,利用香港星通科技公司(Skycom Tech),試圖進口美國製電腦設備售予伊朗電信公司,藉以規避並違反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禁令。這件事在2013年遭《路透社》報導揭露後,多家金融機構向華為求證該報導所指涉是否屬實,孟晚舟當時向匯豐銀行表示,華為早於2009年已賣出星通,華為與星通屬於不同公司。但美國透過加拿大檢方指出,星通其實是華為旗下非正式子公司,星通員工使用華為的電子郵件地址,信的抬頭即標示華為的標誌。
由於美國對於伊朗全面制裁,貿易制裁禁令範圍不僅涵蓋物品進出口管制,也要求全球金融體系禁止與伊朗交易。正因為華為隱匿其與星通的關聯,這些金融機構後來因協助華為,而違反美國對伊朗制裁禁令。因此,孟晚舟被控涉嫌詐欺美國金融機構,依照美國聯邦法與紐約州法,該罪名若成立,最高可判30年徒刑。美國的詐欺金融機構罪具有域外效力,因受害主體為金融機構,即使詐欺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外,犯罪者不論是自然人(例如:孟晚舟)或機構法人(例如:華為),只要身處美國境內,或運用擔保品交易的金融機構已加入美國存保體制,即可視為聯邦法律效力所及而遭起訴。孟晚舟詐欺行為即使不是發生在美國,但是對象是位於紐約州的匯豐銀行,該銀行加入美國存保,受美國聯邦保障,故孟晚舟仍遭美國起訴。
二、美國號召更多國家加入抵制中國高科技業者
美國對於中國高科技產業的安全疑慮,除了針對產品本身是否具後門裝置,將資料回傳中國,最主要的顧慮,還是中國的《國家情報法》,要求公司與個人均需配合中國政府蒐集與回報情報。美國因應之道,也是從安全與情報著眼,首先是運用「五眼聯盟」其他四國,包括加拿大,英國,澳洲和紐西蘭,對中國華為與中興等資通訊科技產品實施區隔,由提出警告、(考慮)排除採購名單外,逐次升高到(建議)政府單位禁用。
在「五眼聯盟」之外,日本、印度、法國、德國紛紛加入質疑或(考慮)排除或禁用中國高科技產品的行列(詳見附表)。此外,捷克政府的資通安全機構也依據檢測證據,對於華為產品提出資安疑慮警示。多國政府與業者表示,中國高科技業者必須配合中國政府從事情報活動,是採取這些反制行動的主要考量。
參、趨勢研判
一、美國將持續以金融制裁做為嚇阻中國高科技產業違反制裁禁令的司法利器
中國高科技產業接受中國政府經由計畫補助或者國有銀行資金貸款奧援之外,還在中國政府盜竊他國企業與政府機構之智財權與營業秘密後,得以直接受益,以低價掠奪市場,形成不公平貿易。另一方面,中國高科技產業同時又得要配合中國安全政策,違反美國貿易制裁禁令,進而成為美國與其盟友眼中之安全威脅。
由於貿易制裁禁令只要是二級制裁的性質,非美國人(或機構)也得要遵守,一旦違反制裁禁令,與受制裁方交易,美國就會對非美國人(或機構)實施處分,禁止與美國的金融系統交易。在此全球化與數位化時代,金融活動要繞過美國的金融體系,實有相當難度。因此,這樣的金融制裁對於未來金融機構與中國高科技業者間的交易,極可能增加查證成本或風險貼水負擔,讓金融機構卻步。 [3]
一旦併發詐欺美國金融機構行徑,不論是企業還是主管,都可能面臨遭美國司法部起訴的命運。只要涉案主管離開中國,進入或過境美國盟友國家時,就可能遭遇類似孟晚舟的際遇,並在遭到逮捕後,接著可能要引渡美國受審。但此罪最高刑期雖高達30年,卻也可以經協商後無罪開釋,這通常就是要被起訴主管供出企業法人犯行罪證。如此一來,對於企業的嚇阻力道更強。可以預見美國將持續運用金融制裁,做為嚇阻中國高科技業者違反制裁禁令的域外司法管轄利器。
二、美國將持續藉司法制裁以聯合各國抵制中國高科技產業
如前所述,中國政府網路竊取國外智財權或營業秘密後,回頭挹注其產業從事不公平貿易競爭。美國除了起訴中國高科技業者,也起訴中國政府資助之駭客。藉由運用域外司法管轄權,美國要求盟友配合執行逮捕、蒐證分享、保釋攻防以及引渡受審。此外,美國川普總統不諱言將不惜干預孟晚舟案或類似案件,其實也是著眼於前述域外司法管轄權的裁量彈性,藉以營造談判籌碼,迫使中國政府在智財權保護上做出讓步。可預見美國將強勢督促盟友,在配合抵制中國高科技產品之外,也要配合美國司法域外管轄權的行使,藉以形成抵制中國高科技產業的另一道防線。
附表、各國對華為產品之考量與作為
國家
|
抵制情況
|
備註
|
美國
|
2014年禁止華為與中興投標美國政府契約。
|
|
英國
|
英國最大電信公司British Telecom將華為設備自其3G、4G系統中移除,也不會在5G的重要零件使用,另外也將在其所建置的警察及緊急通訊系統移除華為設備。
|
軍情六處聲明:英國政府必須決定華為是否可以供應5G設備。但政府尚未明令禁止。
|
澳洲
|
禁止華為與中興參與政府5G網路開發計畫。
|
|
紐西蘭
|
政府通訊安全局(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Security Bureau)禁止當地電信公司使用華為設備建立5G。
|
|
加拿大
|
前總理哈柏(Stephen Harper)呼籲政府禁用華為,但企業界有反對聲音。
|
政府尚未表態。
|
日本
|
制訂官方通訊設備採購方針,強調保護資安。
|
未指明特定廠商,但形同排除華為與中興。
|
印度
|
電信出口促進委員會(Telecom Export Promotion Council)主席致函國家安全顧問,要求禁用華為及中興設備。
|
政府尚未表態。
|
捷克
|
國家網路及資訊安全局(National Cyber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Agency)對華為及中興產品提出警告,總理隨即下令政府官員禁用其手機,但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會議後宣布該警告沒有科技根據。
|
政府態度不明。
|
德國
|
德國資訊安全辦公室(Office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對德國企業發出警告,指中國駭客行為正在增加。德國電訊(Deutsche Telekom)宣布其正在重新評估採購策略。
|
德國電訊為歐洲最大電信公司,由政府部分持股。
|
挪威
|
電訊部(Telecom Ministry)正在考慮對於電信業者的要求。
|
|
比利時
|
網路安全局(Cybersecurity Agency)考慮禁用華為。
|
|
法國
|
電信公司Orange執行長表示:基於政府的訊息,該公司的敏感零件不會使用華為設備。
|
Orange為法國主要電信業者,由政府部分持股。
|
製表人:吳俊德。
資料來源:製表人整理自媒體報導。
[1]本文相關法律見解,主要來自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林志潔教授的演講及其分析資料的分享,在此特誌感謝,如有錯誤詮釋,文責作者自負。另感謝網戰資安所吳俊德博士製作提供附表。
[2]〈華為的國家安全風險:西方和盟國聯合布防〉,《BBC中文網》,2018年12月17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46595173。
[3]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已停止與華為往來、花旗銀行則大幅降低業務關係,詳見:甄樹基,〈華為屋漏兼夜雨遭滙豐渣打降低與其業務關係〉,《法廣中文網》,2018年12月21日,https://goo.gl/GbeL9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