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週報第63期
壹、新聞重點
新加坡2019年5月提出《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以下簡稱DEPA),中國商務部2022年8月18日宣布,根據DEPA聯合委員會的入會標準與要求決定,中國正式成立DEPA的工作組推進加入DEPA的談判。[1]接續新加坡貿工部、通訊及新聞部與該部所屬的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8月25日發布聯合新聞稿表示,聯合委員會將成立「入會工作小組」(Accession Working Group),審查今年5月申請加入DEPA的加拿大是否符合入會資格。[2] 以下將分析DEPA的發展及趨勢,以及對我國之意涵。
貳、安全意涵
一、DEPA有望成為全球數位貿易治理新路徑
近年隨全球數位貿易蓬勃發展,各國愈發重視數位經濟和貿易領域的規則制定,然目前涉及「電子商務」或「數位治理」多被鑲嵌在區域貿易協定的部分或單一章節。DEPA身為全球首個針對數位經濟合作的國際協定,共包含16個「主題模組(Module)」(如附表),主要特點為約束性規則較少,各國可針對不同議題的規則條款分別進行談判,相較傳統的綜合貿易協定「章節」更具彈性空間,可避免傳統的拉鋸戰談判形式,並大幅節省談判時間提高效率。
從條文內容可看出DEPA涉及諸多議題,包括首次引入「電子發票」(E-Invoicing)、「電子支付條款」(E-Payment),有助提高數位貿易效率與降低中間成本,另針對「金融科技」(FinTech)、「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等新興產業加強合作,另外涵蓋「數據創新」(Data Innovation)、加速中小企業的數位轉型等議題,均填補此前協定在這方面領域的短缺空白,亦符合數位時代發展趨勢的需求。且DEPA提高傳統議題的規則標準,法條內容對締約成員國提出更高要求,可促使數位規範朝高規格發展,有望為數位貿易治理領域建立全球性協議範本並提供各國參照。
二、中國欲搶占數位貿易規則掌握「話語權」
DEPA最早於2019年5月由新加坡提出,2020年6月新加坡、紐西蘭、智利完成簽署DEPA,2021年10月南韓申請加入。而中國自2021年11月宣布申請加入後,隨即與DEPA三個成員國舉行十餘次部層級的專門會談、兩次首席談判代表會議、四次技術層級非正式磋商,凸顯力爭加入之決心。鑒於中國與紐西蘭、新加坡同為「區域全面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成員,且中國與新加坡、智利和紐西蘭等三國已分別簽署雙邊貿易協定,可降低溝通和協商成本,為中國加入DEPA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2021年中國數位經濟規模達45.5兆元人民幣,占國民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比重為39.8%,為全球第二大,僅次美國,[3] 但在影響力上仍屬數位經濟小國。鑒於DEPA當前締約國家數量少,且係由經濟規模較小國家提出,中國搶先歐美等已開發國家申請加入,除欲搶占先發優勢,更可挾其「大國之姿」主宰DEPA後續動向,有利其在國際數位貿易談判中爭取更大規則商談空間,輔以配合其主導的「數位絲綢之路」(Digital Silk Road)倡議與RCEP等區域性數位治理合作為突破口,冀輸出「中式規則」,塑造「中國方案」,避免受到歐美國家制約。
參、趨勢研判
一、亞太區域或成多元主體,共同治理數位貿易
由於當前關於數位貿易的專門監管措施與規則體系仍空白,故以美國、歐盟、中國等三方為代表的區域性治理模式,便成為主要的數位治理方式。美國主張跨境資料自由流動與推動數位產品貿易自由化,如《美墨加貿易協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和《美日數位貿易協定》(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 UJDTA);[4] 而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 DSM)、《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強調以人權至上為考量,關注隱私保護和平台責任。[5] 另以中國為代表的RCEP,主張基於數位主權和國家安全的角度,實施「資料儲存本土化」等政策,[6] 惟上述三方的「推動資料轉移自由化」、「強調個資隱私安全」和「捍衛數位主權治理」等理念訴求分歧,難以在數位貿易規則治理形成全面性廣泛適用的框架。
鑒於目前中國與美國均對DEPA表示極大興趣關注,其周邊國家如加拿大、墨西哥等原本USMCA成員國傾向接受「美式」數位貿易治理,而寮國、柬埔寨、緬甸等數位經濟發展較低之東協成員,更易接受「中式」數位貿易規則,可預見將形成兩大勢力競爭亞太區域數位貿易治理領導權。而不可忽略的是,此次DEPA發起國均為新加坡、紐西蘭、智利等中小經濟體,對同樣以中小型企業為商業主體如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中小經濟體國家具有吸引力,為了在數位基礎建設、數位轉型等特定議題爭取更多利益,也可能促使渠等聯合團結,以掌握主導權。預判未來亞太數位貿易治理前景將可呈現多元主體競爭發展特點。
二、台灣可爭取加入DEPA,拓展數位國力
現階段中國雖已申請加入DEPA,然其除了長期受外界詬病批評重要資訊和原始數據不透明,回顧其自2017年施行的《網絡安全法》、2021年通過的《數據安全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及近期甫實施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一系列攸關數位治理法條規則,均意在管控網路企業,強化數據個資監管,打造數據出境城牆,以舉國之力進行數位監控,根本上與DEPA中要求「跨境資料更大範圍的自由流動」(4.3條)、「資料儲存非強制本土化」(4.4條)、「政府資訊開放」(9.5條)等多數條文相悖,且在「文件以英語或其他任一WTO官方語言電子版本公布」(2.2條)、「電子傳輸免關稅」(3.2條)、「金融科技與人工智慧規則」(8.1-8.2條)、「數據創新」(9.4條)等領域,亦因其數位治理滯後,存在與他國對接的諸多挑戰與難度。
反觀台灣自2016年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以來,根據《2021世界數位競爭力調查評比報告》(IMD World Digital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2021),在全球64個主要國家及經濟體中我國排名第8名,[7] 較2020年上升3名,顯示數位國力不容小覷。對台灣而言,來自中國政治因素的打壓阻礙或許無法避免,然基於未來數位政策創新與佈局需要,加上身為DEPA創始國的紐西蘭與新加坡,恰好即是台灣對外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最重要的兩個國家,在具備良好貿易互動關係下,台灣仍可主動出擊爭取加入DEPA機會,以我國強大的數位產業為根本,透過新平台驅動數位外交,賡續壯大出色的數位能量。
附表、《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條文概要
主題模組
Mo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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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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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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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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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規定與一般定義(Initial Provision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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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範圍
1.2與其他協議的關係
1.3一般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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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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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與貿易便利化(Business and Trade Facil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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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定義
2.2無紙貿易
2.3國內電子交易框架
2.4物流
2.5電子發票
2.6快遞運送
2.7電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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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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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產品及相關問題的處理(Treatment of Digital Products and Related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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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定義
3.2關稅
3.3數位產品不歧視性待遇
3.4使用加密技術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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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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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問題(Data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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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定義
4.2個人訊息保護
4.3電子方式跨境傳輸訊息
4.4電腦機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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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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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寬泛的信任環境(Wider Trust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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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網路安全合作規定
5.2線上安全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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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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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與消費者信任規範(Business and Consumer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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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定義
6.2未經同意的商業電子訊息
6.3線上消費者保護
6.4網路連接和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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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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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身分(Digital Id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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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數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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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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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趨勢與技術(Emerging Trends and Technolo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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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金融科技合作
8.2人工智慧
8.3政府採購
8.4競爭政策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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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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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與數位經濟(Innovation and the Digi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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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定義
9.2目的
9.3公共區域
9.4數據創新
9.5政府資訊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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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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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合作(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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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一般原則
10.2在數位經濟合作增加中小型企業貿易和投資機會
10.3訊息共享
10.4數位中小型企業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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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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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包容(Digital In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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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數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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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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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委員會與聯絡點(Joint Committee and Contact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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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成立聯合委員會
12.2聯合委員會的職能
12.3決策
12.4聯委會議事規則
12.5協議的合作與執行
12.6聯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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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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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Transpa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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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定義
13.2公告
13.3行政聽證程序
13.4審查與上訴
13.5通知與提供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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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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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解決(Dispute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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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定義
14.2目的
14.3範圍
14.4斡旋與調停
14.5調解
14.6仲裁
14.7裁判場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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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範圍(Annex 14-A: Scope of Module 14)
附件B:調解機制(Annex 14-B: Mediation Mechanism )
附件C:仲裁機制(Annex 14-C: Arbitration Mechan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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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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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Exce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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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一般例外
15.2安全例外
15.3懷唐伊條約法
15.4審慎例外和貨幣和匯率政策例外
15.5稅務例外
15.6收支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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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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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規定(Final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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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受託人
16.2生效
16.3修正
16.4加入
16.5退出
16.6訊息披露
16.7保密
16.8附件和註腳
16.9電子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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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曾敏禎綜整自 “DEPA Text and Resources,” New Zealand Foreign Affairs & Trade, https://www.mfat.govt.nz/en/trade/free-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in-force/digital-economy-partnership-agreement-depa/depa-text-and-resources/。
[1]〈中國加入《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工作組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2年8月19日,https://reurl.cc/3YQXOM。
[2]〈「數位經濟夥伴協定」聯合委員會成立加拿大「入會工作小組」,審查加國入會申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22年8月29日,https://reurl.cc/zNk1Aa。
[3]〈2021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45.5萬億元占GDP比重達到39.8%〉,《新華網》,2022年7月12日,http://www.xinhuanet.com/techpro/20220712/6a013c95b81248e78dfabe9337a57f51/c.html。
[4]李曉雲,〈美國數位貿易 牽動產業轉型進程〉,《經濟日報》,2022年7月24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229/6483280。
[5]靖心慈,〈歐洲適應數位時代的新發展方向〉,《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2020年2月13日,https://web.wtocenter.org.tw/mobile/page.aspx?pid=336133&nid=126。
[6]顧振豪,〈數位主權與跨境資料流動之衝突〉,《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2021年12月26日,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aspx?nid=126&pid=364953。
[7]〈IMD數位競爭力評比 台灣首次擠進前10大排名第8〉,《中央社》,2021年9月29日,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929020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