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軍紀應評估恢復軍事審判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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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重點
因應兩岸情勢升溫,國防單位近期有不少相關國防整備措施之調整,包括法規更新與整肅軍紀,例如共諜情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法議題等,[1] 並亦評估恢復平時軍事審判的可能性。[2] 國防部長在日前亦公開表態支持恢復軍法審判制度,以正紀律。[3] 我國目前軍法主要包括《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刑法》以及《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若現役軍人犯罪,即使是在承平時期(非戰時)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惟因2013年洪仲丘事件影響,在訴訟法方面,非戰時狀態一律適用《刑事訴訟法》,僅在戰時適用《軍事審判法》。
貳、安全意涵
一、軍事審判目的在於維持軍紀
軍事審判,或軍事司法制度(military justice)之主要目的乃是為了維持軍隊紀律與作戰效率。因此,軍事司法制度在其架構、程序與規則上,都可能與一般法律有所差異。軍事審判不一定是所謂威權的象徵,不少現代自由民主國家,例如美國[4] 、英國[5] 、加拿大[6] 等,都有單獨的軍事司法制度,為國家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R v Généreux案中說明軍事審判制度的必要性,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Lamer對此作了經典闡述:
「軍事法庭體系獨立存在的目的是允許武裝部隊處理與軍隊紀律、效率以及士氣直接相關的問題。加拿大人的安全與福祉,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男女軍人抵禦國家安全威脅的意願與準備狀況。為了保持武裝部隊的戰備狀態,軍隊必須能夠有效與高效地執行內部紀律。違反軍事紀律的行為必須得到迅速處理,而且往往比平民從事這種行為時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因此,軍隊有自己的《軍人紀律守則》(Code of Service Discipline),以滿足其特殊的紀律需求。此外,特別紀律法庭(special service tribunals),而不是普通法院,被賦予了懲處違反《軍人紀律守則》(Code of Service Discipline)行為的管轄權。一般來說,透過普通刑事法院不足以滿足軍隊的特殊紀律需求。因此,有必要設立單獨的法庭,在軍隊中執行特殊的紀律標準(disciplinary standards)」。[7]
軍事審判制度通常比一般刑事訴訟嚴格,且因為講求效率與即時性,較有可能出現對被告較為不利的情形。不過,這並不代表著它本身即是不公平(unfair),或是軍事法院的司法品質必然較低。重點在於軍事審判與普通司法體系乃是為了不同的情況所設計,其存在目的不同,且軍審必須考量到某些價值,特別是良好秩序與紀律的必要性。而在普通司法體系中,這些價值不一定存在或是同等地位,在某些情況軍審可能比普通法院更適合處理案件。
二、因重大違反人權事件暫停軍事審判法在平時的適用
軍事審判重在「維持軍紀」,但有時執行「管教」時的手段,可能有違反人權之嫌,且在獨特體制之下,上級的執法可能會淪為恣意或超過合理範圍。2013年6月的洪仲丘事件直接導致《軍事審判法》修法,現行規定為現役軍人在承平時期(非戰時)的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適用《刑事訴訟法》。至於《軍事審判法》則限於戰時才適用,並於2014年正式裁撤各級軍檢署與軍事法院。[8]
洪仲丘案涉及軍中重大違反人權的「虐待」(torture)問題,但在其他類似案件中,軍中認知可能是「管教過當」,而實務上有時難以判別。除了軍中管教問題,社會大眾對軍事審判的公正性(impartiality)與獨立性(independence)本就有不少疑慮,認為軍審制度下可能會官官相護,應改將被告交由普通刑事法院審理,時任政府亦藉此案修改《軍事審判法》的適用時機,達到實質上架空軍事審判制度的效果。
參、趨勢研判
一、普通法院對軍紀事件傾向輕判,或影響軍隊領導統御
惟現行將《軍事審判法》限縮至「戰時」的修法方式並無法真正解決軍中虐待或違反人權的問題,也並未根本處理國家設置軍事審判庭的正當性爭議。而自從停止《軍事審判法》在平時的適用後,不少人認為對軍事單位有不少負面影響,包括領導統御困難、紀律散漫等。[9] 此外,出於前述「價值觀不同」的原因,普通法院對紀律案件傾向輕判,例如軍人逾假未歸對普通司法體系並非嚴重事件,加上主觀要件「故意」或「意圖」的認定,可能是無罪或緩起訴處分。[10] 但同樣事件在軍事司法體系下,由於極度重視紀律,未在時間內歸營乃是嚴重違規行為,對行為人的處罰或判刑可能較為嚴格。
這種修法方式似也默認在「緊急狀態」或戰時可以接受較低的司法品質,並容許部分訴訟權被限縮。但如前所述,軍事司法制度不一定品質較差,而是任務不同。另應考量的是,現在已裁撤軍檢署與軍事法院,軍法官亦轉任,若真爆發戰爭,我國是否能迅速地妥善設置軍事法庭?在平時缺乏訓練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的數量是否足夠?是否能保障公平審判權(fair trial rights / due process guarantees)?此種限於「戰時」的軍事審判庭在其功效上,尤其是在戰時的壓力之下,能發揮多大作用有待商榷。
軍事審判制度為加強軍紀與提升國防戰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若我國真有可能進入「戰時」,而必須適用《軍事審判法》,那或許應儘早處理軍事審判制度的問題,評估恢復平時的軍事審判制度之可能性。或是應儘早修法檢視《軍事審判法》在未來武裝衝突時的可行性,特別是如何提升與保障公平審判權。
二、軍事審判制度存廢之國際趨勢
軍事審判庭的存在必要國際上亦有不同聲音,有認為目前國際趨勢主要有二,一是將審判權由軍事審判庭移至普通法院,第二個則是限縮軍事法庭的管轄權,僅能審判現役軍人,不得審判平民。[11] 第一種為我國與部分歐洲國家現況,將軍事審判制度限於「戰時」方得適用,或是根本性廢除軍事法庭的存在。[12] 但目前有軍事審判制度的國家仍然不少,故究竟應否保留應視各國國情與需求而定。英國的軍事審判制度相當完整,其區分一般輕罪或紀律性類型(minor or disciplinary type)的簡易程序(summary trial)或非司法程序(non-judicial procedure),而較為嚴重的案件類型,則由功能類似刑事法院的軍事法庭審理。[13] 故一國是否設有軍事審判制度實為政策性的選擇,若相關配套與法規健全,軍事審判制度未必無法達到公平審判之要求。
至於第二種「軍事法庭審判平民」乃是國際上最為爭議的問題之一,軍事審判制度被批判的最大原因是許多國家用來審判平民,例如埃及、突尼西亞以及摩洛哥等,使其成為打擊異己的工具,有諸多重大違反人權與公平審判之情事。惟我國有憲法第九條保護:「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已限縮了軍事審判的對人管轄權範圍(personal jurisdiction),故不會有「軍事法庭審判平民」的問題,即使是退役軍人涉及共諜案件,由於已經不具有軍人身分,無論是否恢復軍事審判制度,仍然會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適用《刑事訴訟法》。
[1]〈《全動法》修法預告期將屆 國防部:參酌各界建議完備機制〉,《壹頻新聞網》,2023年3月5日,https://tw.nextapple.com/politics/20230305/16291014FFF023B6DEA672D8FA23A995.
[2]〈軍法審判恢復?司法院:若提案會正式討論〉,《自由時報》,2022年11月14日,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50437
[3]〈軍隊管教難!邱國正贊成恢復軍審法〉,《yahoo!新聞》,2022年11月9日,https://reurl.cc/d7n5QD。
[4]美國軍事司法體系規範為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UCMJ),包括實體與程序法,參考 “MILITARY JUSTICE OVERVIEW,” U.S. Victim and Witness Assistance Council, https://vwac.defense.gov/military.aspx#:~:text=The%20Uniform%20Code%20of%20Military,Courts%2DMartial%20(MCM).
[5]英國軍事司法體系參考 “The Military Court Service,” U.K. Ministry of Defence, December 12, 2012, https://www.gov.uk/guidance/the-military-court-service.
[6]“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Military Justice System,” Government of Canada, https://www.canada.ca/en/department-national-defence/services/benefits-military/legal-services/victim-service-offence/information/military-justice-system.html.
[7] R v Généreux, [1992] 1 SCR 259, February 13, 1992, at 293.
[8]〈翻開歷史》洪仲丘案 促成軍審修法,《自由時報》,2019年4月21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83068.
[9]前註3。
[10]〈上兵離營未歸 抗告獲判無罪〉,《中時新聞網》,2019年3月4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304003291-260402?chdtv。該案中合議庭法官認為行為人「一時情緒不願收假時返營,很難認葉男有長期脫離職役的故意」。
[11]Andreu-Guzmán, & Marshrons, “Military Jurisdic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2004, 161.
[12] “The Role of Military Courts Across Europe,” Finabel, 2021, https://finabel.org/the-role-of-military-courts-across-europe-a-comparative-understanding-of-military-justice-systems/.
[13]前註5。